向诬告陷害者“亮剑”,为干净担当者“撑腰”
来源:瑞金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18/06/28 浏览数: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。6月4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了山东省纪委关于4起诬告陷害诽谤党员干部典型问题的通报。
细读通报,那些诬告陷害诽谤者,为了个人私利,抛弃道德规范,丢掉党规党纪,对别人进行诬告陷害,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。从局长、干部职工到村主任,手段也都是五花八门,有主观臆造写信举报的、有网上发帖肆意诽谤的、有恶意中伤打击报复的……事实证明,不管涉及什么人,不论权力大小、职位高低,诬告陷害他人,扰乱干事创业氛围,必将受到严惩。
自古以来,对于诬告陷害诽谤者,历代法律都有明确条例严惩诬告。如晋律张斐《律注》:“诬告谋反者反坐”。北魏律:“诸告事不实,以其罪罪之”。但尽管如此,为何不断有人不计后果、以身试法,“明知山有虎、偏向虎山行”?仔细想来,这恐怕是成本又低、见效又快的一招了。
揆诸现实,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剑走偏锋,不惜用诬告陷害诽谤的招数,不外乎这几种情形:有的为了个人升迁,把身边优秀之人当成“假想敌”,采取捕风捉影、无中生有的办法进行诬告,挖空心思清除“障碍”,导致他人前进之路受阻;有的为了打击报复,对因工作产生冲突之人怀恨在心,歪曲事实、凭空捏造不实信息,费尽心机挫伤他人。长期以往,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将被破坏,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将被扰乱,风清气正从政环境将变得难以营造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,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明确指出:“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、刁难、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,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。”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的王兴田,因严重干扰换届秩序而被开除党籍;故意举报诬告村党支部书记的村主任徐长虹,当选不成反受处分……事实证明,诬告陷害是违法违纪行为,与良好的党风政风格格不入,下场只有一个——“作茧自缚”。
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,我们不仅要及时向诬告陷害者“亮剑”,重典治乱,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问题,让别有用心者受到惩戒,让诬告陷害者没有市场;更要为干净担当者“撑腰”,坚决澄清是非,还他们一个清白,让有为者更有位。唯有此,把严管和厚爱、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,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,让担当有为者心无杂念、轻装上阵,敢于干事、大胆干事、能干成事。(甘玮)